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 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独立董事。在 公司后续设立独立董事时,企业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九十六条公司成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 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审计、战略与投资、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 中非独立董事 4名,独立董事 3名。全 体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 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〇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 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另外的董事(代理人)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另外的董事(代理人)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