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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先查”进行时 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04 18:04:02 来源:kok官网登录页面

  近日,长沙市环委会制定了《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领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全方面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目前,3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前期利用VOCs走航车开展走航溯源,发现某机械加工公司外围VOCs数据异常,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正在对大型机架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喷漆房内进行,作业所在厂区卷帘门未关闭。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因需喷漆的大型机架长约9米、宽3米,无法推入喷漆房作业,为完成订单利用夜间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期间使用了约10公斤油性涂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综合本案设施安装、密闭情况、逸散范围等裁量因素,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7.4万元。

  近期,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操作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自开工后,脱硫塔废气处理设施加药(片碱)台账记录不完善,每天上午进行2-3次加药,下午至次日均未加药,加药频次和加药数量明显不合理。经专家论证,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脱硫塔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鉴于该单位在被行政处罚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2023年5月2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宁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双随机”执法中对某加油站开展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有2台汽油加油机、3把油气回收型汽油枪,汽油枪采用“一泵两枪”、“一泵一枪”的油气回收技术。现场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仔细的检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单位油罐密闭性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合格。

  该加油站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有关标准,2023年5月2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罚款2万元。

  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案例一中执法部门善用科技赋能,利用走航设备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迅速锁定污染源,让隐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所遁形,是科技设备助力精准环境执法的成功实践,目前此类设备在长沙市日常环境执法中已普遍的应用,希望部分企业尽快转变思维,杜绝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守法经营生产这根弦。而案例二和三中,涉案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较为齐备,但现场生产人员不熟悉治污设备的正确操作,对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致使设施设备没办法发挥出正常的治污功效,这警示企业要格外的重视污染防治的专业性,切实提升自身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和专业能力。(熊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