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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重庆市铜梁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6-27 02:42:27 来源:kok官网登录页面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重庆市铜梁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2〕57号)。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一道依法对坐落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大街龙庆路1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查验合格的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进行抽样,其间抽样样品和备样样品各一台,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查验。2021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陈说编号:2021-42ZD110410),其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2021年11月2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当事人召回的6台汽油发电机组予以扣押。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样样品和备样样品予以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问询,提取到主体资质,抽样产品的《查验陈说》等,并搜集到了相关依据,查验了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5月28日依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大街龙庆路1号从事农业机械制作,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作,电机制作,农业机械出售,泵及真空设备出售,泵及真空设备制作,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出售等。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依据成都的经销商崔某的订单出产了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其出售价格为1500元/台,因其安装电机新员工对配件不熟悉,误将7.5KW的电机装到本批次10000 8.0KW的汽油发电机组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一道依法对坐落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大街龙庆路1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查验合格的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进行抽样后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查验。2021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陈说编号:2021-42ZD110410),其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对额外频率的)瞬态频率误差和频率恢复时间、稳态电压误差、瞬态电压误差和电压恢复时间项目不契合JB/T 10304-2020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查验陈说》送达给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对查验成果有请求复检的权力,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的请求。

  经查实:当事人共出产了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其出售价格为1500元/台,故货值金额为1500元/×8台=12000元。因当事人选用先货后款方法出售并未收到本批次产品货款一起活跃召回已出售的6台汽油发电机组,另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时也未购买样品,故当事人未实践收到本批次产品货款,故无违法来得到的。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依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我局对当事人的2份《问询笔录》、3份《现场查看笔录》、2份《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2份《财政清单》、现场查看时拍照的相片、《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复检抽样单》、抽样相片、当事人出具的《出产计划》、《产品入库单》、《产品发货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出产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的现实。

  第三组:我局对当事人的2份《问询笔录》、3份《现场查看笔录》、2份《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2份《财政清单》、现场查看时拍照的相片、《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复检抽样单》、抽样相片、当事人出具的《出产计划》、《产品入库单》、《产品发货单》、出售物流单据、《关于订单号20211116抽检不合格的自查陈说》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出产经营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的货值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现实;

  第四组:当事人的2份《问询笔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NO;2021-03SP052402)、当事人出具《关于订单号20211116抽检不合格的自查陈说》等依据,证明当事人出售的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为不合格食物现实。

  2022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渝铜梁市监告字〔2021〕58号),并奉告了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如果有陈说、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抛弃此权力。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在出产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中,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查询过程中能照实阐明涉案产品的相关状况,活跃尽力合作本案查询处理,及时发动召回机制,召回悉数出售本批次产品,契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分规则的景象。我局决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五十条规则,对当事人作如下决议:

  2、没收上述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出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出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履行规范为JB/T 10304-202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2270,开户银行:我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本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