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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

时间: 2024-06-21 09:07:47 |   作者: 加药装置系列

  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公开披露公告、征集合乎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或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查阅车辆资料。标的展示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车辆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交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另交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由转让方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向受让方交付车辆及有关的资料:1.受让方付清价款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有关的资料;2.受让方付清价款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有关的资料,交接后车辆暂时原地封存,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再提取车辆。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过户中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1.有几率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有关车辆信息及违章、欠费、扣分等,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费用自理。3.车辆过户所涉及的公司名称变更、补办年检、交强险、违法处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机动车注册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且有意在该地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有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6.意向受让方须先行了解车辆状况与信息,确认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后再报名参与竞价。成交后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问题造成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由转让方处理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转让方同意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转让方及交易买卖平台不承担另外的费用。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解决。

  五、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真实的情况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联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以下情形时,转让方可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别的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