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对当事人的出产经营状况开展查询,查看查询的终究成果如下:
1.留样办理较乱,未按规则留样条件保存样品,且留样量缺乏;2.2021年3月4日现场查看时有现场出产记载,暂存间有1个存有内容物的储罐但未见标明内容物称号;3.2016年-2020年期间购进和运用了17个批次的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但现场仅能供给其间9个批次的送货单,在留样室只要其间9个批次的留样及相关台账记载;4.2016年-2020年期间购进的物料马来酸氯苯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现场均未能供给请验单、物料 、查验陈说书及查验记载。别的,2016年从XXX公司调拨运用的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批号:20150201、20150401、20150601、151213),现场也未能供给请验单、查验陈说、查验记载及物料审阅放行单,在留样室也无留样及相关台账记载,导致没办法溯源;5.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分类账和出入库台账中,出入库无收发人、领料人签字,有将运用后剩下的物料退库的状况,但退库进程在台账上不进行记载;6.2020年5月11日现场查看时,发现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出产复方伤风灵颗粒的制粒枯燥工序的操作,但未及时填写批出产记载等违背《药品出产质量办理标准》从事药品出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陈说、申辩状况,当事人陈说、申辩的采用状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奉告、行政处罚听证奉告状况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奉告书》(桂药监南分药生罚告〔2021〕005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视为抛弃此权力。
当事人未恪守《药品出产质量办理标准》从事药品出产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则,我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正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或许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中止履行。